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北京鐵路公安處黃村車站派出所所長王寶安、政委雍建國,在單位拆遷過程中,利用職權和拆遷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並將其中部分錢款用於以個人名義購買傢具、車輛。昨天記者獲悉,王寶安和雍建國因犯貪污罪,被市高院終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法院認定,2010年5月,王寶安、雍建國在分別擔任北京鐵路公安處黃村車站派出所所長、政委期間,因大興區興華大街南延工程涉及黃村站派出所搬遷,在產權單位北京鐵路局已與拆遷方北京興振順達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以派出所搬家、租賃周轉房、清退承租戶、通信電纜切改等需要費用為由,代表黃村站派出所與興振順達公司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份,並收取該公司以拆遷補償款名義開出的150萬元轉賬支票一張。
  王寶安經雍建國同意,私自將這張支票內的款項轉入其弟弟王寶和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北京蓋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建設銀行賬戶。
  2010年12月,王寶安、雍建國從這150萬中以轉賬支票的形式支取15萬元,另由雍建國支付現金3萬元,在北京成壽寺千里馬紅木傢具經銷處購買紅酸枝寶座兩套(各含茶几一張、椅子兩把)。兩套寶座分別被送至二人指定的地點,據為己有。
  2011年10月,王寶安在北京嘉程添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預訂豐田漢蘭達DM尊榮版汽車一輛,並支付定金2000元。之後王寶和按照王寶安的指示,持蓋爾公司建設銀行金額為12萬元的轉賬支票,並從王寶和個人賬戶刷取19.0415萬元,支付了剩餘的車款。該車款中有9.8萬餘元是從150萬元中支取的。
  綜上,法院認定,王寶安伙同雍建國共同貪污15萬元,王寶安個人貪污9.8萬餘元。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王寶安、雍建國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7年。兩人隨後提出上訴,均表示沒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應被宣告無罪。
  市高院審理查明,王寶安、雍建國在代表北京鐵路公安處黃村站派出所與拆遷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共同利用職務便利,採用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將本應作為公款轉入上級單位和產權單位賬戶、以單位名義支配使用的拆遷補償款,用於以個人名義購買傢具、車輛,其行為符合貪污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一審法院對二人分別所處的刑罰均無不當。今年7月14日,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所長政委聯手貪污“拆遷款”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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